​孙志刚受贿案一审宣判:8.13余亿元换来重刑严惩。

2025-10-17 16:51 来源:网络 点击:

孙志刚受贿案一审宣判:8.13余亿元换来重刑严惩。

2024年10月29日,一则重磅消息传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贵州省委原书记孙志刚受贿案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自2002年下半年至2023年8月期间,孙志刚凭借其担任湖北省委常委、秘书长,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贵州省委副书记、省长,贵州省委书记,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诸多重要职务所带来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项目推进、股份认购、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等诸多事项上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大开方便之门。他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这些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数额惊人,折合人民币竟高达8.13亿余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孙志刚的行为已然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更是极为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按律应当判处死刑。

然而,法律亦兼顾其到案后的表现。孙志刚在受贿犯罪中存在未遂情节,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并且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孳息也已大部分追缴到案。综合这些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最终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规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将对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查扣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此案的宣判,再次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肃,不论官职高低,违法必受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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