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说法】销售这东西,犯法?

2026-02-07 08:02 来源:网络 点击:

【三检说法】销售这东西,犯法?

6月5日,三门一农资店店主卢某某未取得高锰酸钾经营许可及备案,多次非法销售高锰酸钾达50余吨,销售数额达人民币100多万余元,被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案件详情

2013年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卢某某在明知高锰酸钾被国家管控,需要经营许可证方能进行购买、销售的情况下,擅自向苏州某家化工物资有限公司购买了高锰酸钾共计50余吨,并向该县养塘户、部分个体工商户主进行销售,非法获利达人民币14万余元。据查,卢某某的农资店经营范围仅为渔网、农具、五金、日用品等零售,并未取得经营高锰酸钾的许可审批文件。在经营期间,卢某某经常听到周边养塘户询问有无高锰酸钾售卖,为了营利,顺便带动店里生意,卢某某就动起心思要自己进货售卖。

为此,卢某某曾去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并向相关部门申请批准,但最终因不符合许可条件而不了了之。然而,卢某某并未就此作罢,他抱着侥幸心理,一次又一次在店内无证销售高锰酸钾,直到被公安机关查获。

养殖户拿去都是清塘杀菌的,现在市场上很难买到高锰酸钾,货一进来基本就被分卖完了,我心想不会出什么大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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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锰酸钾(化学式:KMnO₄),一种强氧化剂,广泛应用于化学品生产、医药、冶金等领域。在三门县水产养殖业中,高锰酸钾也经常被用作消毒剂、水质净化剂,杀菌养塘。

但是,由于其本身特性,高锰酸钾也被作为危险化学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由安监等部门监管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安全,并对其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此外,高锰酸钾还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国家早在2005年即对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进出口作出限制。经营该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依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政府的安监部门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因此,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次一同被移送审查起诉的,还有五位个体工商户主。他们基本是出于和卢某某同样的心理,每次向卢某某购买高锰酸钾后,就在其个人所经营的店铺内销售给附近养塘户。经审查,五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但非法经营数额较小,且未用于非法生产、生活,社会危害性较小,另外认罪态度较好,现已对王某某等五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责令其五人具结悔过,并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提醒各位商家,要想经营有道,前提还是要遵纪守法。多学习法律知识,守法诚信经营,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非法经营罪(第225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意识常在心中,

这些错误就不会再犯!

文稿:金银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