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期待可能性的法律分析

2025-07-30 07:41 来源:网络 点击:

以案释法:期待可能性的法律分析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尤其是在刑法学科借鉴国外优秀成果的推动下,刑法的理论与实践蓬勃发展。在这个背景下,期待可能性理论逐渐受到重视,并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然而,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刑法学界仍存在争议,尤其是是否可以将其应用于司法实践,成为一个热点问题。本文通过考察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渊源及其判断标准,并结合宋福祥案的案例,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应该在中国刑法中得到合理的借鉴,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和体现。

案情概述

2003年6月30日晚,宋福祥回到家中时已经喝醉了。因为一些琐事,他与妻子李霞发生了争吵和打斗。李霞说:“三天两头吵,还不如死了算了。”宋福祥回应道:“那你就去死吧。”李霞随后去寻找准备上吊用的凳子,宋福祥则喊来邻居叶宛生来劝阻李霞。叶宛生离开后,两人继续争吵和打斗。李霞最后找来绳子准备上吊。宋福祥意识到李霞想要自杀,但没有任何行动,直到听到了李霞踮脚踩凳子的响声,宋才起身过去,但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而是离开现场去父母家里告诉他们。等宋福祥的家人赶到时,李霞已经无法挽救而死亡。根据南阳市公安分局的刑事鉴定,李霞是因为机械性窒息(自缢)导致死亡。

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法院认为,宋福祥目睹妻子李霞寻找工具准备自杀时,应该预见到李霞可能会自缢而放任不管,在家里只有夫妻两人的特殊环境下,宋福祥有特定的义务。然而,他对李霞自缢而身亡的行为不闻不问,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因此,根据《刑法》第132条的规定,被告人宋福祥被判故意杀人罪成立,处以四年有期徒刑。

案情分析

1. 宋福祥目睹妻子并任由其自杀需要负什么责任?

因为我国刑法的刑事责任认定,采取的 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期待可能性的认定标准上,采取折 衷说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宋福祥案没有明确的制订法规 则可以援用,解决本案被告人宋福祥刑事责任的问题,需要将规 则“解释”到宋福祥身上,即在作为义务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推 倒出宋福祥是否具有作为义务。判断这种作为义务可以选取多 个角度和标准,有的学者从刑法中的先行行为的角度加以分析, 也有的学者从婚姻法的立场进行论证。

而论者在此试图从刑法 中的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进行判断。 本案件中,在宋福祥家中没有第三人在场的特定情况和环境 之下,宋与妻子李霞发生口角并且撕打,当李说三天两头吵,还不如 死了算了,宋福祥说:“那你就去死吧”,后宋福祥意识到李要自杀, 但却无动于衷,直到听到李踮脚用的凳子响声后,宋才起身过去,但 却未采取任何措施,而是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告诉自己 父母,待其家人到时,李已经无法抢救而死亡。

宋对于弥足珍贵的生命视而不见,在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行为的情况下,竟然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 施和行动,而导致妻子死亡,这是违背生活常理和社会共识的。 我国的刑法规定 14 周岁即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资格。可见, 在常人的意识中或者事实就是这样,14 周岁以上的人,其体力和 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已经具备一定的社会知识和法律意识了。 更何况是本案件中的宋福祥,其认识和预见能力应该是正常的和 合理的。

在他的妻子两次寻找自缢的工具时,作为特定的义务人,作为在妻子将要自杀时唯一在场的行为人,在能够阻止其发 生死亡结果的情况下,而不予阻止,这种行为和当时的那种心态 完全违背了法律对他的合理期待,是应当受到谴责的。我们的法律并非只解决眼前 的纠纷,它重在塑造一种秩序,通过对眼前纠纷的处理为今后的 纠纷与冲突确立一种规范,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是有目的的。法 律的这种目的同时也赋予了每一位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 任能力的人一种期待和义务。

在此意义上,论者认为宋的行为就 具备了实施不作为犯罪的前提。 其次论者以折衷说中的“以平均人说为原则,以行为人说为 补充”对宋福祥是否具有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进行判断。此说 认为如果行为人的期待可能性低于平均人时,就以行为人的标 准认定;如果行为人的期待可能性高于平均人,为了展现我们法 律的公平,应以平均人的标准认定。

1、如果宋福祥的期待可能性低于平均人时,此时要以宋福 祥自身的状况进行合理判断。在这种情况下论者认为与上述分 析“行为人说为原则,以平均人说为补充”的理由大致相同。即 宋福祥在当时的情况和环境以及当时具备的主观心态之下,没 有实施救助义务忤逆了法律对其应当消除风险的期待,在理论 上侵害了其妻子的生命权,事实上也导致了其妻子死亡这一“外 界变动”的结果。因而,在法律上应当受到谴责和惩罚。

2、如果 宋福祥的期待可能性高于平均人,此时应以平均人的标准认定。 对于夫妻关系,人们曾经用无数美好的语言进行赞美,如“同林 鸟”、“连理枝”,当然这似乎是在一种伦理的层面进行和谐的赞扬。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呢,论者认为夫妻关系应该是一种契约,所以,从法律的意义上必然可以得出“同林鸟”的结论。既然 如此,即使是在夫妻关系出现一点不和谐的情况之下,在妻子将 要选择自杀来结束自己的生命时,任何一个有良知和爱惜生命 的精神正常的人,都应该义无反顾和毫不犹豫的去救助一个即 将要步入死亡境地的人,更何况那个人是自己的妻子!

而且,值的一提的是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具备救助能力的。虽然 社会家庭生活是复杂的,但是面对的是即将消失的生命,面对的是自己的妻子。我们的法律未必是真的无情,以无情的法律—— “具备救助能力和应当履行其救助义务的”来唤醒千千万万像宋福祥一样的“无动于衷”的人的行动是我们法律的价值所在。所以,宋的行为已经符合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是应当追究 其刑事责任的。

结论

“法律不强人所难”这一法谚包含了法律对人的最低伦理要 求,这就要求刑法规范的设立必须充分考虑人之本能与人性弱 点。而“期待可能性正是想对在强有力的国家规范面前喘息不 已的国民脆弱人性倾注刑法的同情之泪的理论”。③如何使刑法 在人性与法律规范的夹缝中有一个公正、合理的出口,期待可能 性理论已经给我们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一种重要的契机,值得 我们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和实践。所以,期待可能性理论应纳入 我国的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在吸收合理的营养成分基础上, 推动法治建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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