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男子与情人外出离世情人以

2025-10-13 06:30 来源:网络 点击:

北京西城,男子与情人外出离世情人以

北京,西城。五旬男子徐某和情人于某外出游玩时突发状况生命垂危,后经救治无效不幸离世,于某以其妻子身份处理后事。一个月后,于某把此事告知徐某家属,家属以侵犯配偶权为由起诉了于某,索赔100万元。
50岁的徐某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妻子段某温柔贤惠,两人育有一子,在外留学未归,父母有自己的房子,没有和他们住在一起,所以,平时家里也就徐某夫妻俩,生活过得安逸又自在。
可自从徐某认识了于某后,平静的生活便掀起了波澜,徐某被于某的干练豁达所折服,这是妻子所不能及的,徐某深陷其中,一来二去,两人很快就成为了情人关系。
自从徐某和于某好上后,他就常以出差为借口很少回家,可即便这样,段某却从来都没有怀疑过自己的丈夫,因为在她的眼里,丈夫是个重感情的好男人。
徐某带着于某在外面逍遥快活,原本以为善良的妻子永远都不会知道,可天不如人愿,一次两人出门游玩,徐某却突感身体不适,于某赶紧把他送去救治。
可能是于某独断专行惯了,也可能是她动了真感情,实在难以弃徐某于不顾,她居然没有把这事告知段某,而是自己以徐某妻子的身份全权处理了此事,就连病危通知书上都是她签的字。
很不幸,后来徐某还是因救治无效离开了人世,可就算这样,于某还是没有通知段某,而是私自把徐某遗体给火化了。
事后,于某突然良心发现,觉得这事自己做得有点过了,于是,她就联系到段某,告诉她徐某已在一个月前离世了,遗体已经火化,并约好时间说要把徐某的遗物和骨灰移交给她。

徐某的离世,让段某如五雷轰顶,她怎么也想不到,好好的丈夫会突然间离世,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和自己相濡以沫几十年的丈夫却背叛了自己。
段某强忍悲愤,通知了公婆和儿子,叫儿子赶快回来,公婆白发人送黑发人,连儿子最后一面都没见到,在心里上自然也是难以承受的。
也不知道于某到底是怎么想的,她把徐某遗物移交给段某的时候,居然还要求段某先找好安葬的地方,然后自己再把徐某的骨灰交给她。此时的段某心里无比绝望,她也没有多说什么,只表示,这事等儿子回来后再说。
可等儿子回来,段某再联系于某时。却发现对方已失联了,气不过的段某就报了警,可找不到于某,民警也没有办法。
万般无奈之下,段某连同公婆和儿子一起,以侵犯配偶权为由起诉了于某,索赔100万元。
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徐某没有履行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义务,而沉溺于和于某的婚外情之中,他们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应该受到谴责。
二、《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
具体到本案中,段某、儿子以及公婆都是徐某的近亲属,他们之间所形成的家庭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徐某在救治过程中,以及离世后的相关事宜,只有其近亲属才有权处置。

相反,于某和徐某之间属于婚外情,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徐某救治期间,于某无权处置相关事宜,于某应及时通知段某,而不应该出于私心对其隐瞒,由自己代为处置,于某在这件事中存在重大过错。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于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由于于某的隐瞒,使得徐某的妻子、儿子和父母都未能在徐某弥留之际陪伴在他的身边,甚至连最后一面都未能见到,成为终身遗憾,给全家人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因此,段某一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判定于某赔偿段某一方20万元精神抚慰金。

北京西城,已婚男子在外地突发疾病,情人未通知其家属,私自以“妻子”的身份决定救治方案,并在男子死后,擅自给男子办理了后事。事后,男子妻子得知后,先是报警,未果的情况又以侵犯配偶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情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0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怎么判?(来源: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显示,男子5旬男子徐某与段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9月,一于姓女子突然告诉段某,称其丈夫徐某已经在1个月前病故,欲将段某遗物移交给她。

随后双方办理的物品交接清单,过程中,于某要求段某必须找好安葬的地方,才能把徐某的骨灰交给段某,段某考虑到儿子还在国外,等儿子回国后再找地方,怎料等儿子回来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于某了。

段某无奈之下报警,联系于某未果的情况下与公婆、儿子一起,以侵犯配偶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情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0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段某称,在徐某死亡后,获知于某与徐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认为,于某不仅破坏了其家庭,而且在徐某在外地突发疾病时,未通知其,私自以决定救治方案,擅自处置并火化徐某的遗体,侵犯了其作为配偶的知情权、对治疗方案选择权以及遗体告别权、对遗体的处置权和保护权等权利,并给其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请,段某不仅出示了其段某与徐某的结婚证、报警回执、与于某的聊天记录、双方签订的物品交接清单以及记载患者为徐某,联系人“于某”,关系“配偶”的徐某生前的病例。

随后还向法院申请调取了徐某遗体火化相关档案材料,其中法院调取的《殡殓服务申请书》、《殡仪馆殡殓服务委托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存根)》《仪馆领灰证(存根)》等均载明于某是申请人,与死者徐某的关系“妻子”。

面对段某的控诉,于某选择回避。而因诉讼中,法院多次传唤传唤于某,于某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

律师:情人侵犯了男子家庭成员的诸多合法权益

针对此事,头条号作者“安律说法”@安律说法 进行了详细解读。

法院怎么判?

首先,法院审查了在案证据,认为上述证据材料之间及其与段某的陈述之间可以相互印证,不存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定情形,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并据此认定:于某在徐某病重住院治疗期间以“配偶”身份,协助办理徐某住院治疗手续,在徐某治疗无效死亡后继续以徐某“妻子”的名义,办理了徐某火化等丧葬后事,在此过程中,于某未将徐某住院治疗、死亡及办理丧葬后事等重要情况通知段某等人,其办理上述徐某相关事宜亦未经段某等人的授权。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段某及其儿子、公平均系徐某的近亲属,与徐某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对徐某生前病危治疗及丧葬后事处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及决定权等一系列民事权益。

于某在未通知及取得段某等人的授权的情况下,冒用徐某配偶的名义,擅自处理徐某生前病重住院治疗及火化丧葬后事,严重侵犯了段某等人的上述诸多人身权益。

于某经多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应当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其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一方面,于某冒用他人妻子名义的行为情节恶劣,既违反法律,又违背公序良俗,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相悖,主观过错显著;

另一方面,人生大事莫过于生老病死,于某的侵权行为造成段某等人失去对其夫、其父、其子人生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及决定的机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人伦亲情,必然造成原告严重的精神痛苦,因此段某等人要求于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法院认为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而具体到本案,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法院最终判令于某赔偿段某等人20万元精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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