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权辱国:袁世凯签订“二十一条”

2025-11-07 19:11 来源:网络 点击:

丧权辱国:袁世凯签订“二十一条”

前因

1913 年,袁世凯接替孙中山任中华民国大总统。1914 年 5 月 1 日袁世凯即通过制定《中华民国约法》取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称“袁记约法”,下称《约法》。《约法》规定:国家实行总统制,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这标志着内阁制被废弃,为袁世凯独裁、复辟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袁世凯

背景

1914年7月28日,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日本趁西方列强混战正酣无暇顾及东亚之时,准备实施预谋已久的侵华战争,借此快速独吞全中国。

经过

在袁世凯的身边,有一群谄媚而怂恿的亲信,人称“十三太保”,他们是杨度、孙毓筠、严复、刘师培、李燮和、胡瑛、朱启钤、段芝贵、周自齐、梁士诒、张镇芳、雷震春、袁乃宽。

自袁世凯继任民国大总统后,“十三太保”时刻想着开历史倒车,极力怂恿和鼓吹袁世凯复辟。在他们的怂恿下,袁的内心也是慢慢升腾起一股对帝位的强烈渴望,以至于最后演变为对帝位的无限垂涎。 但是要实现“皇帝梦”,并没有那么容易。首先民众苦清朝久亦,对腐朽的封建王朝早已厌恶透顶,因此没有群众基础。另外,革命军和各地军阀也不会同意恢复帝制,因为这有悖于历史趋势。这时袁世凯就想到了借助外部势力。

1914 年的欧洲,正上演着第一次世界大战,德国、奥匈帝国与英国打得不可开交,已无暇顾及远在东亚的殖民地。日本抓住机会,推进他所谓的“大东亚共荣圈”,抓紧在中国扩张势力。

在一战开始时,日本就向英国提出,以英国盟友的身份加入协约国,对德宣战。日本的算盘是这样打的:对德宣战后,就可以攻击德国在山东青岛的联合舰队,以此占领青岛,然后以山东为跳板,达到吞并整个中国的目的。但是英国觉得,让一个远在东亚的弹丸小国来帮忙,有失脸面,毕竟那时候的英国还是世界头号强国。因此没同意日本的请求。

日本一看,既然英国你不同意,那我就自己干。首先,他向德国发了最后通牒,德国亚洲分舰队必须撤出中国青岛,否则就要攻打青岛的德国海军联合分队。这时的德国,在欧洲与英国激战正酣,压根都没有看抬眼看过这份通牒。看德国没反应,日军便迅速出兵青岛,不久便占领了胶济路及青岛,并逼迫中、德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华的一切侵略权益。

日本占领青岛

此时的日本,信心膨胀,在初尝胜利的果实后,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妄想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西方列强杀回来之前,尽快吞掉全中国。因此,他们迫切需要找一个更快的突破口。

经过日本政府分析国内外局势后,他们把目光放在了袁世凯身上。这个人有私心和野心,是可以控制的人,或者叫可以利用的人。他们也知道,袁世凯一心想当皇帝,所以日本就以帮助袁世凯当皇帝作为诱饵,抛出了“二十一条”。

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

当袁世凯看到日本提出的“二十一条”后,暴跳如雷,他清楚的知道,这里面随便一条,都足以将自己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但是,日本的军事实力远强于自己,不能直接拒绝。袁也知道日本想赶在西方列强腾出手前尽快吞掉中国,所以就派陆徵祥去拖延谈判,跟日本消耗时间。

左中为中国代表陆徵祥,右中为日本代表日置益。

另外,为争取更多外援牵制日本,袁世凯派顾维钧将日本计划独吞中国的计划透露给了美国驻华公使。日本吞并中国的野心被美国知道后,美国以及西方各国提出严正抗议,并采取军事行动向日本施压。

在各方的施压下,日本被迫修改“二十一条”,但是其吞并中国的野心没有变。在 1915 年 5 月,日本开始逮捕革命党人和中国留学生为要挟,逼迫袁世凯尽快签字。

而且,此时的袁世凯被“皇帝梦”彻底冲昏了头脑,已经等不及要做皇帝了,野心很快战胜了理性。1915 年 5 月 9 日, 袁世凯在不顾民族大义、不顾领土完整、不顾国家尊严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吞噬国权,最终签字同意了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

至此,大片国土、大量主权就此丧失,中国大地一片群情激愤,举国上下都认为这是奇耻大辱,爱国团体纷纷游行抗议,拒不承认“二十一条”,讨袁运动高涨!这一天也因此被定为“国耻日”。

后果

在日本人的帮助和支持下, 1915年12月12日,袁世凯推翻共和制,倒行逆施,复辟帝制,把中华民国改称中华帝国,自称皇帝。

袁世凯登基

延伸

“二十一条”原文如下:

(第一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在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大,兹议定条款如下:

(一)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所得各种权利利益让与等项,概行承认。

(二)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三)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四)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向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件如下:

(一)两定约国互相协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二)日本国臣民,在南满州、东内蒙古,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三)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州、东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四)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州及东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五)中国政府允于下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然后办理:

(甲),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乙)将南满洲及东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向他国借债之时;

(六)中国政府允诺,如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七)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办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年画押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现在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有密切关系,愿增进两国公司利益,兹议定条款如下:

(一)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分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二)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有所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订立专条如下: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一)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二)所有在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三)向来中日两国屡起警察案件,酿成争衅,故须将必要地之警察,作为中日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官署,聘用多数日本人,筹画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四)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五)允将接加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间与南昌、潮州间之铁路权,许与日本国。

(六)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七)允认日本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