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犯狡猾且反侦察能力很强,1982年上海8·28绑架残杀儿童案

2025-06-29 18:15 来源:网络 点击:

凶犯狡猾且反侦察能力很强,1982年上海8·28绑架残杀儿童案

1982年8月28日,上海市虹口区发生了一起建国以来罕见的劫持、残杀儿童、勒索巨款的特大恶性案件。

8月28日上午九时许,虹口区乍浦街道(2009年撤销,部分划入四川北路街道,部分划入提篮桥街道)居民、市服装公司核价员郑德胜的六岁独生子郑俊杰,从武进路第二小学回家途中突然失踪。郑与妻子当日四处寻找,但无任何线索。29日傍晚六时许,郑接一自称姓张的男青年打来电话,要郑拿出二万元现款,于当晚九时到虹口公园21路电车终点站,拿钱换人,并且带上包,在包上插一本外文杂志作为标记。

一小时后,虹口分局接到报案,立即判定这是一起劫持人质,勒索钱财的恶性案件。分局领导立刻组织十余名干警,化装到约定地点守候伏击。但可惜的是,当晚犯罪分子并未露面。

8月30日上午,侦查人员耐心询问郑德胜。据郑提供:他曾给一名叫范银龙(27岁,南汇县祝桥公社明星大队刑满释放分子)的人,介绍过服装绣花加工业务,日前来往频繁。最近因两人为介绍业务发生纠葛,范记恨在心,时常挑拨郑的夫妻关系。

范银龙,男,27岁,家住南汇县,曾因奸污幼女被判刑七年刑满释放后,凭着三寸不烂之舌竟为几家乡办企业跑起业务。他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川沙东沟绣品厂加工费一万多元,为此,工商、检察部门正在四处寻找范银龙。东沟绣品厂女厂长说:月前范曾经到过她家,开口要借几千元,女广长实在拿不出那么多现款,结果范银龙就砸坏了她家的家具,并威胁“要你好看”,至今女厂长还心有余悸。

据此分析,范银龙有如下重大疑点:

(1)熟悉郑家基本情况,又认识郑俊杰,有作案条件;

(2)与郑矛盾激烈,有寻机泄愤的思想基础;

(3)1979年刑满释放后,不务正业,现又潜逃在外,急需弄到巨款,以图摆脱困境,有作案近因;

(4)郑德胜父亲原在部队任防爆高级工程师,特殊十年中被迫害致死,1979年,部队为郑父平反,并补发了6千多元工资,但外面纷纷传说“郑分得二、三万元,有的甚至说十几万”等,范也听说过,有作案可能。

一、

为迅速侦破此案,虹口分局和刑侦组成专案组立即开展侦查。

据了解,8月28日上午,郑俊杰回家时,由老师送过马路后独自走进海宁路590弄被劫持的。但此弄四通八达,住户密集,周围居住着二千八百余户。侦查人员挨家挨户细致访问,终于找到4位目击者。

其中一位目击者是退休老大妈,她说:“那天早上我买菜回家,大约9点半光景,我坐在家门口拣菜时,只见这个小囡跳跳蹦蹦地走来,短袖衬衫背带裤,身上好像还背了只新书包,当他走到拐角时,突然窜出了一个男青年,小囡看见他后,边逃边呼救,我上前责问他时,小囡已被他抱在怀中”,“我问他为什么要抱人家小囡,他答道:我是伊爷叔,今天带他去公园玩。见小囡没有吱声也不便说什么。见他抱着小囡朝河南北路方向走了。”

另一位目击者给出了这人的特征:身高一米七左右,留长发,穿灰色衣裤。

专案组又深入到范银龙曾工作过的川沙县(1993年建制撤销,并入浦东新区)东沟公社及住地南汇县祝桥公社查找范的行踪。经辗转调查,找到范的朋友凌伟敏。

据凌提供:28日上午10时25分,他在江边码头渡口附近,看到范银龙穿一身灰色衣裤,带一个穿白底带花衬衫,浅色长裤的5、6岁男孩,等待摆渡过江。

从这两方面的情况分析判断,基本认定范银龙是劫持小孩的主犯之一。

但范整日行踪不定,小孩生死未卜。为及时捕获罪犯,专案组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派精干力量在郑家附近埋伏,既保护郑家安全,又便于发现捕捉罪犯;由侦查人员带领认识范的熟人,卡住江边码头、延安东路、定海桥与黄浦江重要轮渡口;控制有关公用电话,侦查打电话人行踪;外线控制与范关系密切的有关人员和罪犯约定的场所,以便发现范的藏匿之地。

二、

各路侦查人员忠于职守,每日从清晨到深夜,甚至通宵达旦,严密控制罪犯可能出没落脚的场所。从指挥员到每个侦察员,经常通宵战斗,白天继续工作,始终保持旺盛的斗志,大家的决心是“不破案不回家”。

但罪犯十分狡猾,不断变换活动手法,与侦查人员周旋。自8月29日以来的九天中,先后从卢湾、杨浦、闸北、虹口等区十六次打电话给郑德胜,约其“交款领子”,但又从不露面。有时罪犯虚晃一枪,人不到场;有时从甲处打电话将郑叫到乙地,又从丙处去电乙地,声东击西。

当侦查人员火速赶到罪犯打电话处,又不见踪影。可罪犯却在打电话处附近暗处窥视,进行反侦查。

9月5日晚19时,侦查发现,范又从杨浦区打公用电话,约郑外出交款换取小孩。经查对证实,打电话的人是个戴眼镜的青年。从数次在该地打电话的情况推断,犯罪分子很可能在附近地区居住或藏匿,从而进一步缩小了侦查范围。

9月6日早上8时,杨浦区人防安装队工人在杨浦区复兴岛公园附近公共汽车站路牌处拾到一张纸条,皱巴巴的纸条上面写着:

此时此刻,先生有两种选择:

配合我们,下车走到墙边,然后把钱包扔进公园内,马上离开,在9点到新亚饭店领回孩子,请注意二点,我们把钱拿走后,再还你小刻(小孩);不要像以前一样,每天去虹庙汇报一次,可以想象你先生的心情,也可以说,我们之间是休戚相关的,以后的事情请先生三思。

(看好纸条立即扔进去,并且立即离开)

根据情况判断,纸条很可能是本案罪犯所写,这就说明罪犯急于取钱。

专案组研究决定,利用纸条,引蛇出洞。当日下午郑德胜果然接到电话,要他到虹口区提蓝桥28路车站取纸条,再按纸条所示行事。通过外线侦查发现,在放纸条处附近徘徊着一高一矮两个男青年,其中高个戴眼镜,与打电话者特征相似。后又查明此人住在杨树浦路1498弄,叫耿昌伟(27岁,渔轮修造厂工人)。

7日下午,由目击者进行辨认,证实耿正是打电话的人。又对耿进行笔迹鉴定,也证实现场留条是耿所写。从而认定耿是本案的罪犯之一。

同时,又迅速查明,耿昌伟有个中学同学陈清华(27岁)是朝阳农场职工,曾替范银龙介绍绣花业务,关系很密切。范又经陈介绍,结识了耿昌伟,三人关系较好,最近来往更为密切。从大量查证材料证明,此案系范、耿、陈三人所作。

9月8日,由外线侦查人员对耿昌伟、陈清华、范银龙分别密捕归案。

三、

经对三人突击审讯,案犯供认,早在六月间,范即与陈、耿两人密谋策划,劫持郑德胜的男孩。范银龙向陈、耿介绍说:郑为人狡黠,做一笔生意就可赚几万,敲他2、3万只是“牛背上拨一根毛”、“事情很容易”等等。

于是,三人经反复商量,制定了一套劫持小孩的行动计划。小孩被劫持后,由范一手安排。但范被抓获后,拒不供认小孩下落。因此,一方面加强政策攻心,一方面千方百计寻孩取证。

范受审时,多次伪供。谎称“小孩,那天带过江后,我送给了停在惠南镇边一条运砖的苏北船了。”

“胡说,28日那天,根本没有苏北来运砖的船只。”

范贼眼一转又“交代”:“小孩确实给我送人了,不过不是苏北船民,而是火车站一个广东阿婆了。一会儿又说:“小孩是交给南门港船民杜某某的“。但均无处查对。

经反复做了范的家属工作,9月10日上午,据范的父亲、妹妹提供及调查证实:范于8月28日下午,将小孩带到惠南公社裁缝沈某家,称因汽车坏了不能回市区,托沈照顾一天。据沈反映,29日晚上19时半,范已将小孩领走。

据范的女友陈慧英交代:当晚21时许,范回家后,即洗澡,以往自己从不洗衣服的,那天还洗了衣服。经多方调查访问,从这以后,未查到小孩行迹。

据此判断:范银龙很可能在领走小孩至回家的一个半小时中,杀人灭口。

经预审处对范开展强大心里攻势,9月14日下午16时,迫使范交代了残杀孩子的经过:

29日,范从裁缝沈某处得知,小孩在沈家又哭又闹,说他认识“范叔叔”,还说了他父母的姓名和住址,吵着要沈送他回家去,或者送到公安局去等等。范随后又盘问小孩得到证实,唯恐事情败露,将小孩带到祝桥公社棉田里,用铁锹将小孩活活砸死,埋尸灭迹。

范杀掉孩子后,仍经常打电话,胁迫郑德胜带钱赎人。

14日晚,虹口公安局、刑侦处和南汇县局等刑侦人员,在杀人现场周围地带摸黑搜索,直至第二天凌晨4时50分,挖出了郑俊杰的尸体。

四、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范银龙杀害郑俊杰,构成故意杀人罪。范、陈、耿三人共同策划和实施的绑架行为构成抢劫罪。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投机倒把罪(另外查出)判处范银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分别判处陈清华、耿昌伟死刑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3严打宣传照片

三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范银龙、陈清华、耿昌伟绑架勒索财物,并且杀人灭口,影响极坏,应该严惩。但当时我国刑法对绑架行为并无明文规定因此,建议比照刑法第150条之规定,按抢劫罪适用法律类推定罪量刑,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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